索 引 號: | 116401020100910736/2024-00135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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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責任部門: |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 發布日期: | 2024-11-21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并有關單位:
《興慶區開展農業設施產權確權頒證試點實施方案》已經興慶區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興慶區開展農業設施產權確權頒證試點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農村重點領域改革,激活各類資源要素,持續增強農村發展活力,促進農村資源要素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破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難問題,推動農村改革向縱深發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興慶區開展農業設施產權確權頒證試點方案。
一、目標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盤活農業資源、保障市場供給、提高配置效率、解決融資難題為根本目的,堅持先行先試,嚴格按照“自愿申請、公開透明、嚴格審查、據實登記”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加大農村產權融資力度,發揮農村產權在撬動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中的作用,實現農民增收多元化目標,建立“權屬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的農業設施產權制度。
二、試點范圍
(一)養殖設施。選擇有確權抵押貸款意向的建有標準化養殖設施(包括畜禽圈舍、飼草料庫、管理用房等附屬設施,農戶宅基地內的除外)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化服務組織或涉農企業,自愿開展養殖設施產權確權頒證工作。
(二)種植設施。選擇有確權抵押貸款意向的建有標準化種植設施(包括日光溫室、鋼架塑料大棚、育苗車間、機械庫等)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化服務組織或涉農企業,開展種植設施產權確權頒證工作。
(三)農產品加工儲存設施。選擇有確權抵押貸款意向的建有農產品儲存加工設施(包括冷庫、晾曬、分揀、清洗、倉儲及烘干設施等)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化服務組織或涉農企業,開展農產品加工儲存設施產權確權頒證工作。
(四)大型農業機械機具。選擇有確權抵押貸款意向的擁有大型農機具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化服務組織或涉農企業,開展大型農業機械機具產權確權頒證工作。
(五)其他設施。選擇有確權抵押貸款意向的建有標準化水產養殖設施、民宿設施(包括水產養殖池、水產養殖標準化溫棚、民宿小屋、景觀長廊、民俗展館、管理用房等附屬設施,農戶宅基地內的除外)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化服務組織或涉農企業,開展農業設施產權確權頒證工作。
三、條件要求
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證只限于向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抵押,不可以作為國家、集體占地時的地上物補償的直接依據,是否補償需結合征收時對應農業設施的客觀情況依法依規確定。開展確權頒證的農業設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空間布局。
2.投資主體清晰、所有權權屬清晰、土地使用權無矛盾、爭議。
3.土地使用手續、設施農業用地協議備案、批復手續等齊備完善。
4.農業生產設施用地使用期限明確不少于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證:
1.土地使用權權屬有爭議且經有關方面調解短期內無法解決的;
2.土地所有權或農業設施所有權權屬不清或者無法證明權屬的;
3.投資主體不清的;
4.1年內達到報廢期限的;
5.前庭后院建設的養殖設施;
6.已在自然資源部門確權登記的;
7.未按照規劃建設的;
8.違法使用土地的;
9.農業設施改變農業生產用途的;
10.未經相關部門審批或者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11.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情形。
四、法律責任
1.以虛報、偽造等非法手段取得農業設施所有權登記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辦理抵押登記后,農業設施所有權人擅自處置農業設施的,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農業設施辦理抵押的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共同協商,相關法律責任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五、經費籌措
(一)農業設施產權確權測繪費用由自愿開展農業設施確權登記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化服務組織或涉農企業負責承擔;負責農業設施產權確權測繪的專業測繪公司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按相關規定通過遴選建立專業測繪單位數據庫,申請農業設施確權的經營主體可在數據庫中自主選擇合適的第三方作為測繪服務單位。
(二)開展農業設施產權抵押貸款業務時,農業設施產權可抵押貸款額度評估費用由提供貸款的金融部門自行承擔。
六、程序步驟
(一)申請登記
由自愿開展農業設施確權登記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化服務組織或涉農企業填寫農業設施確權頒證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資料。
1.設施設備的具體情況,包括面積、四至、建設購置時間、測繪平面圖等相關資料。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承包地上修建的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合同)復印件。國有土地上修建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4.流轉土地上修建的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復印件。
5.農村集體“四荒地”上修建的,提供專業承包合同(協議)或本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享有該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書面證明。
6.各鄉鎮關于農業設施項目建設的審查、備案、批復等資料。
7.專業測繪公司繪制的平面定界圖等。
8.大型農機具提供型號、購買發票、發動機號等相關資料。
(二)審核查驗
1.村委會查驗初審。農業設施所在地村委會負責對申請人農業設施的權屬、四至、面積、有無矛盾糾紛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查驗初審,形成核實意見。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在所在地村委會進行產權確權公告(時間不少于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在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申請表上簽字蓋章確認,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2.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申請的農業設施、設備、土地性質、產業規劃、相關政策貫徹執行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由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印章后,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復核。
(三)復核登記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對鄉鎮報送的材料逐一復核,復核通過的,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公示公告,登記備案,并錄入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數據庫。
(四)核準頒證
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對登記備案的申請,提交局黨組會議研究核準后,制證編號,頒發證書。證書登記部門加蓋興慶區農業農村局和水務局印章,發證機關加蓋興慶區人民政府印章的《興慶區農業設施產權證》后發放到申請人手中。經營主體使用證書做抵押貸款事宜自行與金融部門辦理。
編號以興慶區為單位,統一采用十六位數編碼,編碼排列順序從左到右依次為:前六位為興慶區行政區域代碼,后面依次為鄉鎮碼、村碼、農業設施順序碼,各類農業設施順序碼應分別按順序填寫。
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監制《農業設施產權證》,待自治區統一印制《農業設施產權證》后,按照本方案頒發的《農業設施產權證》由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收回,換發新證。
(五)變更程序
1、農業設施產權證頒發未進行抵押貸款,如果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證權利人的變更或權利人如需改變物權設施,須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登記。
2、農業設施產權證頒發且已向金融機構進行物權設施抵押的,在抵押期內不予變更權利人和不允許自行拆除物權設施,如需改變物權設施,須經登記機關與金融機構協商同意后方可進行改變。未經登記機關和金融機構同意擅自改變物權設施的,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證自行作廢,造成后果自負,同時取消農業設施抵押貸款資格。
七、實施步驟
1.調查摸底階段(2024年10月1日—11月30日)。按照業主自愿、穩妥有序、風險可控原則,篩選確定權屬合法、界址清楚、資料齊全、實體準確的試點主體。
2.組織實施階段(2024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嚴格按照方案確定的工作程序,組織開展試點工作。
八、保障措施
各有關單位要把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納入農業農村工作的重要議程,作為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抓實抓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責任,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要嚴格做好農業設施確權頒證的資料審核、頒證工作,各鄉鎮積極配合做好提交材料審核公示工作。要做好政策宣講和動員引導工作,切實讓鎮村干部和群眾了解掌握設施農業產權確權頒證的重大意義,為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頒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2日。
附件:1.興慶區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實施細則
??????2.興慶區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申請表
??????3.農業設施產權登記簿
附件1
設施產權確權登記實施細則
為加強農業設施管理,保護農業設施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農戶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發展農業生產中的資金短缺問題,促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步伐,根據興慶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工作原則
堅持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則;堅持嚴格審查、據實登記的原則;堅持產業化經營、規模化發展的原則。
二、登記對象和條件
(一)登記對象
登記對象為農業設施投資人,包括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和農戶自然人。
對于投資改股后形成的農業設施,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民等可以一并登記為農業設施投資人。
(二)登記條件
1.農業生產設施產權權屬清晰;
2.項目符合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具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施用地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了設施用地協議,同時進行了建設方案備案;
3.農業生產設施用地的經營期限在土地經營權有效期內,涉及流轉土地的,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并結清土地流轉費用;
4.各類養殖設施、種植設施、大型農機具、冷貯設施、水產養殖等設施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和建在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高鐵、高速和國省市縣鄉主要公路管理線內兩側的不予登記。
三、登記范圍
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范圍包括興慶區所轄鄉鎮建在集體土地上的養殖設施、種植設施、農產品加工儲存設施、大型農業機械機具等。
四、登記機關和登記內容
(一)登記機關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是興慶區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興慶區農業設施進行產權確權登記管理和發放產權確權登記證工作。對農業設施相關檔案資料實行一證一檔管理。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農業設施所有權登記頒證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登記內容
1.農業設施名稱;
2.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3.農業設施地址;
4.農業設施總投入,其中財政投入;
5.農業設施建成時間、類別、面積、涉及流轉土地面積、設計使用年限;
6.農業設施土地性質、土地權屬、土地來源和屬于土地流轉的土地流轉合同主體及編號、面積、流轉起止日期、四至界限等;
7.農業設施投資人權利人姓名和占有比例;
8.農業設施平面圖、地理坐標;
9.農業設施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10.農業設施權屬變更登記情況等。
???11.大型農機具提供型號、購買發票、發動機號等情況。
(三)權證有效期限
農業設施產權證書上標注的有效期限,原則應不超過農業設施投資人流轉農村土地的期限或家庭承包地的承包剩余年限。
五、登記程序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確權登記并填寫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申請表(詳見附件2),并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規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轉合同及按約定支付土地流轉費憑證;農業設施用地協議和建設方案備案證明;農業設施建設方案及竣工驗收資料;項目資金審查報告或證明,以及股權證明;農業設施照片資料(含電子圖);農業設施及固化配套設備造價(含購置、建設、安裝)合法證明材料;養殖業設施的,需提供環評合格資料;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等資料。
(二)村委會認定
申請人持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申請表到農業設施所在村民委員會進行認定,認定內容包括:申請登記的農業設施所有權是否清晰、有無糾紛,農業設施是否侵害相鄰人的合法通行、采光、排水等相鄰權,村民委員會認定無誤的,并在所在地村委會進行產權確權公告(時間不少于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在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申請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三)鄉鎮審核
申請人持農業設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審核的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申請表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核實,核實內容包括:農業設施占用承包土地的面積、承包地期限、建筑物類別、建筑棟數、建筑時間、建筑結構、建筑面積等,鄉鎮人民政府核實準確無誤的,在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申請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四)登記頒證
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對鄉鎮報送的材料逐一復核,復核通過的,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在興慶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登記備案,并錄入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數據庫,統一提交興慶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黨組會議研究核準后,制證編號,向申請人頒發登記部門加蓋興慶區農業農村局和水務局印章,發證機關加蓋興慶區人民政府印章的《興慶區農業設施產權證》。
(五)變更程序
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證權利人的變更,須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登記。
1.?農業設施確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設施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2)農業設施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3)農業設施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農業設施產權的;
(5)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6)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農業設施產權轉移的變更情形。
2.因下列情形導致農業設施產權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1)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2)以農業設施產權作價出資(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農業設施產權發生轉移的;
(4)農業設施產權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5)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農業設施產權份額變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農業設施產權發生轉移的;
(8)因主債權轉移引起農業設施產權抵押權轉移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業設施產權轉移情形。
3.農業設施確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登記: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2)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3)申請登記的農業設施產權超過規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4.農業設施確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農業設施產權滅失的;
(2)權利人放棄農業設施產權權利的;
(3)農業設施產權被依法沒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七、效力及用途
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證只在其農業設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流轉期內有效,到期的產權確權登記證自行作廢。承包(流轉)到期,農業設施投資人對農業設施失去處置權。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證只限于向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抵押,不可以作為國家、集體占地時的地上物補償的直接依據,是否補償需結合征收時對應農業設施的客觀情況依法依規確定。
八、其它
(一)農業設施產權確權登記證嚴禁涂改,如有遺失或損毀,農業設施權利人應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備案,并由發證機關予以補發。每年到登記機關審驗一次,凡沒有按期審驗的按自動注銷處理。
(二)金融機構對已進行物權設施抵押的,要按年度進行檢查,確保抵押的農業設施完好、正常經營、無糾紛、無拖欠承包流轉費用等,使農業設施物權抵押功能不減。
(三)農業設施所在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適時監督農業設施運行效益、服務需求、帶動產業和申請人其他融資等方面實際情況,確保農業設施產權實現預期目標。
(四)開展農業設施產權確權主要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要切實加強內部工作管理,明確工作職責,明確工作流程,明確登記范圍,細化登記內容,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與效率,依法辦事,提升法律意識,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附件: